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与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2002]46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污染,切实提高建筑物智能化水平,使《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0)、《建筑物与建筑群智能化系统验收标准第一部分:综合布线系统验收标准》(DB43/117.1—1998)要求得到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要求: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环境质量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工作的行业归口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上述检测工作的归口管理。
二、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和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布线检测工作的单位,均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室内环境检测或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抓好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与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工作的推广力度。要督促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把审查关,从源头上杜绝各种不利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和综合布线系统设置的设计缺陷。要积极引导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增强环保意识,杜绝无出厂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者放射指数、有毒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进入施工现场。还要引导和鼓励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贯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不断改进施工工艺,开展洁净生产。
四、加大对室内环境质量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的监督管理力度。要建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及综合布线竣工验收检测制度。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依据标准对室内环境质量及综合布线工程进行检测,在检测报告的基础上予以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及综合布线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和综合布线工作质量监督的结论性意见。备案机关发现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和综合布线工作质量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同意备案。
五、室内环境质量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暂定三年,每年6—8月年检一次,按管理权限和申报渠道统一组织进行。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经检测单位申请,我厅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附件:室内环境质量与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单位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点击下载)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