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工作的意见
湘建建[2003]13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行业在逐步发展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市场准入紊乱等问题,为此,我厅以湘建建[2002]517号文件部署了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进行资质年检换证工作,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加大对检测试验工作的管理力度。为了保证资质年检换证工作取得成效,逐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的市场准入
(一)严格把握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市场准入资格。根据省政府湘政办明电[2002]118号《关于印发〈整顿规范中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要求,凡对外承担检测服务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均须依法设立、独立从业。据此,对于隶属各级质监站系统现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试验单位,自发证之日起,限半年内办理好与主办单位脱钩及独立建制手续,在限期内可按规定及原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检测业务,限定期满仍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其资质证书不再延期,原批资质作废。对于其他各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试验单位,我厅将不予换发证。
凡属以主办单位尚未独立的隶属机构名称上报资料的,允许以主办单位名称进行申报,但须提供齐全的独立法人及计量认证等证照资料。申报单位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检测试验机构,不能承担本企业施工的各类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以确保所提供检测试验数据的公正性。
(二)关于人员培训问题。鉴于我省近几年对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技术、操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相对滞后,故对此次申报的人员持证上岗率不达标的所有检测试验单位,仍准予年检发证并继续开展检测业务,但必须于2003年内完成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取证并达到标准,逾期持证上岗率仍不能达标的单位,参照上款办法处理。有关培训取证工作事宜,可与我厅人教处(电话:0721-2223266 谭湘北)联系。
(三)关于计量认证问题。根据国家认监委国认实函[2002]78号文件精神及我厅有关文件要求,凡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质检机构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据此,所有未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虽有证书但名称与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名称不一致的检测单位,一律不予年检发证。
(四)对于新设立或新增检测项目的资质申报,各初审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职责,详尽核验有关复印资料并署名负责。我厅在按照标准严格审查后,将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单位的人员、设备、场地及相关管理制度、既往检测记录等进行现场考查后审批。
二、进一步规范检测试验单位市场行为
工程质量检测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基础、是加强政府部门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必须确保检测试验机构自身行为规范。
(一)必须建立健全检测试验操作和岗位职责等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建设部或我厅核准的业务范围,经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后方能对外开展检测试验业务。
(二)检测试验单位应对其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所提供的检测试验报告、鉴定结论等应客观、公正、准确,原始资料应完整、统一、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抽撤,严禁弄虚作假。检测试验工作中如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记录备案。有关原始记录台帐应保存至竣工后三年方可销毁。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的市场监管,凡违反上述规定及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检测试验机构,将按建设部或我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检测资质,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根据我厅湘建建[2002]517号文件布置的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资质年检换证工作定于5月31日结束,凡未按规定上报资料的市州及检测单位,我厅届时不再受理。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