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专职人员管理的通知
湘建建〔2006〕20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工程建设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的管理,强化行政审批事后监督,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职人员是指已受聘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且经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的经济、技术、管理方面的专门人员。
二、专职人员的职责是依据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代表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具体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三、我省实行专职人员登记发证制度。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由省建设厅统一登记,并发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以下简称《专职人员证》,样式见附件一)。专职人员登记及《专职人员证》印制、发放的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
四、《专职人员证》申领规定
本省工商注册且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专职人员的《专职人员证》申领表(样式见附件二)及相关材料报送工商注册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核查(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直接报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领取《专职人员证》。
申领《专职人员证》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同时提供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人事托管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职称证书等材料。
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专职人员证》的申领工作;新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取得相应资格的同时完成《专职人员证》申领工作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五、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规定
(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专职人员一年内最多允许办理一次调动手续。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数量达不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要求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在两个月内按要求补足,对逾期未补足的,应当提请省建设厅降低其资格等级或暂停其执业。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具体从事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并注明其《专职人员证》的证书编号及身份证号,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3名专职人员。《专职人员证》注明的从业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一致。实际承担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当与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专职人员一致。否则按出让资格或挂靠依法予以处罚。
(四)专职人员在具体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提请省建设厅收回其《专职人员证》。《专职人员证》被收回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五)专职人员在具体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中,应主动向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及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监管机构出示《专职人员证》。省外进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职人员证书或证明(与接受委托项目相关的专职人员)。
(六)相关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监管机构在受理项目监督备案时,应要求具体从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出示《专职人员证》。
(七)专职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专职人员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专职人员从业单位发生变动时,由其调入单位凭有关材料申请办理调动变更手续。
六、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应当接受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认可的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每接受一次继续教育应当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在《专职人员证》上予以载明。超过两年没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专职人员不得从业,(以《专职人员证》上载明的接受继续教育记录为依据),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应当暂时收回其《专职人员证》。
七、《专职人员证》申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办理。
八、专职人员持《专职人员证》从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证
2、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证申领表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