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6年7—9月湖南省建筑市场
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通知
湘建建〔2006〕40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全省2006年7-9月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已经各市州及有关单位核查并上报我厅,现予公布。并结合有关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 进一步规范不良行为记录的确认和上报工作,加大其公示执行力度。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发现、告知、确认程序,上报本地违法违规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特别要严格履行书面告知程序。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和性质要与《公示制度》所界定的相关条款相一致。二是要切实用足、用好《公示制度》这个抓手,着力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切实解决目前记录过程中“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和地方保护意识严重的问题。同时,也要解决确认过程中,监督人员随意性大、个人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我厅将进一步加大对此方面的督查力度。
二、进一步规范不良行为记录的征信与运用。一是不得把我厅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企业主体市场准入和招标投标的否决条件。特别是不得作为建筑企业参与投标入围的否决条件,不允许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建筑企业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企业入围投标的前置条件。二是调整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覆盖期限。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发布的所有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覆盖期为半年,所有责任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有效覆盖期为二年。
附件:2006年7—9月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略)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