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
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起草的《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和修改,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修改理由,于12月8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方式反馈到省建设厅建管处。文件在湖南建筑信息网(www.hunanjz.com)下载。
联系人: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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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
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用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督。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施工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调试等详细说明书;
(二)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三)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四)安全操作规程;
(五)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六)历次安装、改造、维修的验收记录;
(七)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八)其他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安装、使用: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四)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五)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五条 整体升降脚手架使用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
新研制的整体升降脚手架应符合有关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并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试用手续,经审查及在一个工程上试用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三章 施工起重器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
的安装(组装)、拆卸与使用
第六条 从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与拆卸以及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专业资质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安装(拆除)作业。
施工资质在一级以上(含一级),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可以自行承担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以及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
施工资质在二级以下(含二级)的总承包施工单位,且不具备起重机械设备安拆资质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以及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司机和司索信号指挥工等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湖南省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在相应岗位上从事作业。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进行安装(拆除)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相关部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产权(生产、租赁)单位、安装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参与验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检验规则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包括:结构主体的安全性能、安装质量、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限位、限速器、限制器、防坠防倾斜装置等)、电器控制系统、液压系统、架体防护等。其中,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有相应专业资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有安装单位出具的自检报告。验收过程应作记录,验收记录应当真实、准确。验收完毕后各参加验收方应签署验收结论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验收。在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同检验检测机构签订验收合同(协议),按规定确定验收项目、验收质量以及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验收完毕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验收记录、验收结论、出具的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交给使用单位,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承担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任务。其执业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登记申请。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分包合同;
(三)专项施工方案;
(三)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防雷接地测试记录;
(五)安全技术交底和安装单位自检记录;
(六)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七)验收结论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使用登记证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不得使用。
使用登记标志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登记标志自动无效,使用单位应该重新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新申请登记。登记未满一年,但因施工需要,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拆除后重新安装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设施)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设备(设施)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委托安拆的,应当还包括:
(一)分包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人员操作证;
(二)安装(拆卸)分包合同;
(三)安装验收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分别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安装、拆除)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除、使用)单位在专项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和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湖南省建设施工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相应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总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有关规定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月检、周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在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整体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必须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坚持每天对其范围内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报告处理。情况紧急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操作,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运行状况监理台帐,严格审查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整体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滑模工程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其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参与施工总包单位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检查,并对总包单位作出的检查记录出具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予以确认。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备案制度和监管台帐。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除、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申请,对使用单位的申请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合格的,进行备案登记,并发放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登记标志。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或停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起重机械设备要实施单项查封;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未认真履行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监督与检查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监管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建设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