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质电[201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四个“防灾减灾日”,5月7日至13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根据《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2〕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日”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扣防灾减灾主题,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今年“防灾减灾日”的主题为“弘扬防灾减灾文化,提高防灾减灾意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紧扣主题,大力弘扬近年来在应对汶川、玉树地震和舟曲山洪泥石流灾害中凝聚的“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的伟大精神,充分认识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组织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二、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切实做好风险排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防灾减灾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重点针对居民住房,燃气、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和建筑工地,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落实责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一)开展居民住房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组织开展危旧房屋排查,对排查出的危旧房屋,要做好记录并建立台帐,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依法采取措施,确保使用安全。二是督促有关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认真排查建筑物幕墙、大型户外广告牌、建筑外悬挂物等设施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发生坠落、倒塌事故。三是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结合所管小区、建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劝阻占用、堵塞、封闭社区或房屋建筑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行为,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等各类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防灾应急演练。
(二)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及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组织对燃气管道设施和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灌场、供应站点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二是重点加强对社区内有地下空间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工地的地段及老化和发生过事故的管段的巡查。三是坚决取缔社区内非法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依法清理和拆除社区内违章占压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四是结合社区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燃气企业对社区用气安全日常巡查制度,有条件的社区可与燃气企业建立安全用气协管队伍,开展社区安全隐患排摸,督促用户开展用气隐患的整改。
(三)开展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行业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对易受暴雨侵袭、雨水浸泡的道路、桥涵、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下沉式立交桥及排水泵站、建筑工地周边的排水井和地下排水管线进行检查和疏通,保障道路畅通和运行安全。二是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巡查维护,认真开展供排水、生活垃圾处理、大型市政桥梁等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强对城市水源水、供水水质的检测检验,确保水质安全。三是督促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游乐园等单位制订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避险物资和装备,做好重点安全防护设施和有关防灾避险标识的检查、加固修缮及游乐设施的检测检验,完善游客疏导和信息发布制度。
(四)加强建筑工地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针对位于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周边的建筑工地,开展施工现场临时围墙的安全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二是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气候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工地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和塔吊、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切实消除各种灾害事故隐患。
三、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在防灾减灾宣传周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结合当地灾害特点和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一是通过参观各类防灾文化场所、重特大自然灾害遗址和有关纪念馆,开展防灾减灾教育警示活动。二是通过组织现场观摩学习、举办专题知识讲座、观看防灾减灾影视作品,开展防灾减灾文化宣传活动。三是通过张贴海报、放置展板、分发资料等方式,开展防灾减灾科普教育活动。四是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和演练,使大家掌握避险自救技能,全面提高防灾应急能力。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今年“防灾减灾日”有关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工作情况,于2012年5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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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