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科〔2025〕13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8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技术规范,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省级以上部门立项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省实行“互联网+多图联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施工图系统”),提供施工图审查平台和信息共享服务,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使用省施工图系统进行线上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在线完成多图联审相关审核备案操作。
第六条 本省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审查服务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建立湖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服务名录和电子化采购机制及规则,供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线开展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实行上限限额管理,建立审查机构名录。列入名录的审查机构应满足相应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是指由审查机构聘用、专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查人员应满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能胜任施工图线上审查工作。
第九条 审查机构承接业务范围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为两类,一类审查机构可承接相应专业大型及以下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区域不限;二类审查机构可承接相应专业中型及以下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区域不限。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除符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类审查机构条件外,其所聘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中具备主持超限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业绩的人员不少于3人。
审查机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列入名录的审查机构核发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和审查人员专用章,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省审查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季度综合考评机制,记录审查人员执业信息,每三年对审查机构进行一次资格延续确定。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和审查人员专用章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相关单位统一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发生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审查人员等信息变更的,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建立廉洁审查制度,将审查人员信息对外公示。审查人员通过实名制验证进行施工图审查,相关审查信息永久保留。
第十四条 审查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送审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勘察作业前登录省施工图系统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对勘察作业进行现场见证监督,并按项目勘察进度分阶段将地质调查、钻探(含测量、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过程及见证记录等勘察相关原始记录同步上传省施工图系统,作为后续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文件的基础资料。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过省施工图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企业应同步上传勘察设计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一个工作日内,应对申报资料涉及建设规模、工程类型、要件齐全性、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项目负责人资格等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核,对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或未同步上传勘察设计文件的,应退件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受理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施工图系统遴选确定审查机构,并在当日与审查机构签订电子合同,合同金额较大的签订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文件齐全的应签收审查;对勘察设计文件不齐全的,应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勘察设计企业补全资料。
审查机构不得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存在利害关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指定审查机构,不得划定审查机构服务范围。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以下要件资料:
(一)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提供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文件依据或书面意见);
2. 防空地下室批准文件(无需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的可不提供);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提供的材料。
(二)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图审查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原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 项目原竣工图;
3. 项目原设计企业出具的主体工程安全意见书,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供的主体工程安全意见书;
4. 项目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书。
(三)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
本条款所指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1. 项目原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 项目原竣工图;
3. 项目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书。
以上资料由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推送的,建设单位可不再提供。
(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还应提供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上传以下资料: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含消防、人防施工图)审查:
1. 勘察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纲要及相关专题报告);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施工图、各专业计算书)或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施工图、专项计算书);
3. 消防设计说明书。
专项工程主要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消防设施、场地边坡支护、园林绿化、基坑支护等配套专项工程。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 与消防有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 与消防有关的各专业计算书;
3. 消防设计说明书。
第二十条 本省审查机构无力承担的项目,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有关送审与备案管理办法委托外省具备相应审查能力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施工图系统。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对重大民生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容缺审查。建设单位申报容缺审查,应提供补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承诺书。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发布的技术规范和施工图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批复;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消防安全性;
(五)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
(六)是否符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七)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在施工图上签字并加盖相应的图章;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8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5个工作日。
(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为5个工作日。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为审查机构一审用时,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情况报告书、审查合格书,在施工图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并告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将存在的问题逐一载明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勘察设计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上传,由审查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期修改上传或复审仍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不合格意见书,当日予以退件,并将审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情况报告书、审查合格书,在施工图上加盖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专用章,并告知建设单位和设计企业,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告知书,将存在的问题逐一载明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和设计企业,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上传,由审查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期修改上传或复审仍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在当日出具不合格意见书,并将审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和设计企业,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复审不合格退件重新报审的,应由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服务费不再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含勘察、设计)。对于特殊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确保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文第二十二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申报,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其中涉及结构、消防、人防工程防护、使用功能等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申报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重新对施工图进行备案。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审查意见次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从全省施工图审查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裁定。
第五章 审查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施工图系统对审查机构进行用户评价。
省施工图系统每季度根据用户评价、审查质量、审查时效及信用记录进行统计打分,动态调整审查机构的业务份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图审查监管,定期对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结果负责,承担相应审查责任。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辖区内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进行抽查,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注册执业人员、审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三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该机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再将其列入湖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第三十四条 审查机构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通过省施工图系统遴选程序承接审查业务的;
(四)未一次性告知、超时限审查或无正当理由故意退件的;
(五)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八)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章盖章的;
(九)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十)存在收受红包礼金、索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审查机构名录数量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导致减少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审查机构补录程序,择优选定后补充进入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限额以下小散工程、保密工程、军用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