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办〔2021〕6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13日召开的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增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指南》(湘竞审〔2020〕5号)、《湖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湘纪办〔2012〕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厅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厅办公室、机关纪委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起草处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实施、修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计划管理,做到控制数量和提高质量,厅办公室负责制定厅文件(含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并负责计划的实施管理。
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制定,确需新增制定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列入了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但是未按期制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起草处室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提高文字质量。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征求厅内相关处室、市州业务部门、省直相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意见,在我厅网站、省人民政府网站或者我省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5日),并组织专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处室集体讨论报厅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形成送审稿,并制定起草说明和主要条文依据:
(一)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要性、可行性,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政策文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听证等调研论证开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提纲见附件1)。
(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条文应当列出依据和参考借鉴的上位法和政策文件名称、条款和具体内容(附件2)。
第六条 起草处室应当将送审稿报送至厅办公室进行必要性审查(含风险评估)和文字审核,厅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附件3)。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通过必要性审查之后,起草处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4),经厅法规处复核后,报起草处室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八条 通过必要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起草处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如下审查材料:
(一)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
(三)主要条文依据;
(四)必要性审查表;
(五)公平竞争审查表;
(六)合法性审查自评表(附件5);
(七)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厅法规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我厅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处室补正程序;
(四)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五)其他未按要求报送送审材料的,通知起草处室逐一进行补充。
厅法规处应当在收到起草处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需要补充送审材料的,从收到补充的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查时限。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通过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报厅机关纪委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厅机关纪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廉洁性评估意见(附件6)。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必要性、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通过的,应当提请厅党组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厅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送审稿未经必要性、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或者审查、评估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并签署后,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具体由省司法厅承办,下同)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登记报告(由厅法规处出具);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3份(带红头加盖公章);
(三)起草说明;
(四)主要条文依据;
(五)公平竞争审查表;
(六)合法性审查报告(由厅法规处出具);
(七)廉洁性评估表;
(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规范性文件通过省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起草处室应当及时印发,印发时应当在文件中标注登记号,并同步将电子版(带红头可编辑)报送给省人民政府,由其进行统一公布。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确需继续执行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重新计算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末注明有效期起止时间。到期后未重新公布的,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 据。
第十三条 起草处室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并做好咨询、解释、异议处理,评估、修订、清理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依据的上位法和政策文件及实际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起草处室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清理。
第十四条 我厅代拟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报送省政府前,有关起草要求、必要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 条规范性文件管理纳入了每年省政府绩效考核、法制政府建设考核和我厅的文明处室评比,违反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