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乡建设协会章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
岳建协字【2020】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岳阳市城乡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岳阳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检测、商品混凝土公司以及交通、水利、电力等企业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会员之间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促进岳阳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岳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中路140号建设局北院办公楼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调查研究,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总结、推广建筑业企业改革成果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反映建筑业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二) 组织经验交流、参观学习新技术和业务培训,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和安全服务,搞好安全认证工作,推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对会员的行业自律信用评价,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的诚信情况,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诚信守法,注重企业文化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组织企业开展创先评优活动,表彰和奖励优秀项目经理、优秀企业经理、优秀设计院院长、先进企业,并向上级推荐。
(四)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和提高工程质量,考查并向省建筑行业协会推荐“芙蓉奖”“省优质工程”。
(五)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推荐活动。组织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并协助解决会员单位的问题和困难,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七)加强与全国各地城乡建设各协会和其他民间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促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学习、交流与沟通,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构筑一个和谐有序的良性市场,以利建设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城乡建设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有参加市优、省优、芙蓉奖评选的权利;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有关终止的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法定代表人会长,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任期5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出席需会长参加的省、市工作会议。
(二) 召集和主持本会常务理事会。
(三) 召集和主持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 召集和主持本会开展学术和其他活动。
(五) 根据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主任。
(六)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三)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工作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财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专款专用,统一管理。重大开支,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经费用途:
(一) 为实现本会工作任务开展的活动和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
(二) 本会专职人员及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开支;
(三) 办公及印刷、通讯、差旅费开支;
(四) 聘请专家、学者讲课和接待等开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