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发电〔2021〕8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转发你们,同时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三级、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业务,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请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下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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