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查和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2006〕2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中央在湘及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以下简称“两项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关于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4〕299号)、《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04〕24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的两项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补充要求如下:
一、严格两项行政许可的考核和审批程序
1、严格考核标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分工委托权限,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企业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两项行政许可的审查与考核工作,严格标准,认真履行被委托责任。对不认真履行审查与考核职责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按《警示制度》给予相应警示。
2、规范发证范围。凡注册地在我省范围内的各类建筑企业(预制构件生产、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除外)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在我省申请办理安全生产两项行政许可手续。已在此前取得国家和省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并发证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或企业管理人员,应在2006年6月底以前,由企业统一重新到省建设厅参加考核并发证,过期不予办理,并对其有效性不予认可。
为支持我省建筑劳务企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就各类建筑劳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3、规范企业管理人员转换岗位考核工作
企业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其它多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生产员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C证”)持有者申请项目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B证”)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A证”)时,或“B证”持有者申请“A证”时,可只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免除安全生产知识考试;“A证”持有者申请“B证”或“C证”,以及“B证”持有者申请“C证”时,可不申请管理能力考核,但必须参加相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为便于企业管理人员及时申请参加安全生产合格证考核,在原定每年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每年4月第二个星期六进行)的基础上,增加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9月的第二个星期六。
鼓励企业管理人员同时获得多种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扣证、收回等处罚行为
1、严格实施相关证书扣证和收回处罚。
对以下行为实施相关证书扣证和收回处罚:
(1)资质为总承包一级或特级的企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收回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三级以下),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收回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发生一起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六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收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
(2)其他资质级别企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收回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书;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或发生一起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十二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收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企业因在建工程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力、或企业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等原因,由相应监管责任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据情节轻重提请省建设厅做出相应暂扣、收回证书处罚。
(4)交通、水利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在建工程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力、或企业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管理部门提请省建设厅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两项行政许可方面的处罚。
省建设厅负责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证书扣证和收回处罚的告知和处罚决定书的下达,并负责对省管企业直接实施扣证或收回证书;委托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对所辖企业及其个人实施扣证或收回证书。受委托实施扣证或收回证书的部门,在接到委托通知(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暂扣、收回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及时送达省建设厅。暂扣期满从证书暂扣到位之日起算。
2、规范相关证书返还程序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返还程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管理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照企业安全生产取证条件进行整改,包括对事故工程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由企业向当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并报省建设厅(省管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企业申请,省建设厅将直接组织或委托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取证条件的十二项内容对企业安全条件进行逐一复查,签署复查结论;抽查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返还时,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应提交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题报告,并将企业自查整改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十二项条件复查表、复查工作小组抽查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现场审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批复报告等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是否返还证书的决定。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尚未开工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2)企业管理人员的重新考核。被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予返还,应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关职务或上岗。
三、规范两项行政许可证书管理工作
1、证书变更。企业和管理人员需变更相关证书时,由企业及时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对委托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管理部门考核的管理人员,应先由省专业工程管理部门签署备案意见后再报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单位时,由调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手续;
企业管理人员转换岗位或同时申请多种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时,应通过相应的考核或考试,否则不予办理变更或发证手续。
企业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其拟任人员须持有A证,否则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2、遗失补证。按照有关规定,对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后,一个月内办理遗失补证手续。
3、持证上岗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相应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担任相应职务和承担相应岗位的工作。否则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4、违规行为抄告。
(1)省内跨地域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但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存在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或有违反其它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由工程责任监管部门作出相关处罚,并按规定程序提请省建设厅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考核合格证的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事实抄告企业注册所在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对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但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和管理人员,存在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工程施工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或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由工程责任监管部门及时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将其违法事实、处罚建议抄告该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湖南省建筑劳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两项行
政许可审查与考核标准调整表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二月五日
附件:
湖南省建筑劳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两项行政许可审查与考核标准调整表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审查条件适当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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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审查条件 | 审查要求调整 |
1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劳务企业只对其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进行审查。 |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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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申请类别 | 考核条件调整 |
1 | 企业负责人 | 由原考核条件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放宽到持有技能岗位证书 |
2 | 项目负责人 | 由原考核条件的中级及以上职称、项目经理资格等放宽到持有技能岗位证书。应参加考核的人员为:工程项目的负责人(班、组长)或栋号长 |
3 | 专职安全员 | 由原考核条件的中专以上学历标准放宽到初中以上学历,管理年限调整到2年以上 |